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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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9號聲請人 陳興漢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陳賢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賢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陳賢富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0年度監宣字第87號裁定宣告陳賢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嗣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於辦理被繼承人 陳章溪 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今被繼承人陳章溪業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陳章溪之繼承人為避免不動產過於細分,產權日後趨於複雜,故協議將上開房地全部登記於 陳賢俊 名下,並將受監護宣告人對該遺產之應繼分部分換算成等價金額匯款至受監護宣告人之帳戶,以維受監護宣告人之權利,爰請准予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處分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又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及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7條及第1151條參照。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清冊、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基隆市稅務局102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受監護宣告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1號裁定各一份等件為證,並經本庭調閱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87號、103年度監宣字第21號卷宗查核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按民法第1147及1151條之規定,系爭房地已於被繼承人陳章溪死亡之時即102年12月10日由陳章溪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分割方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對系爭遺產所核定之價額、受監護宣告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認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之行為具相當之對價並得作為相對人日後看護費用之來源,並無不利益之情事,當屬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之事項。從而,本件聲請准許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賢富公同共有之不動產為處分,堪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賢富之利益。聲請於法核無不合且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阮弘毅附表:
┌──┬──────────┬───────┐│編號│建物或土地編號│權利範圍│├──┼──────────┼───────┤│1│新北市○○區○○○段│公同共有10分之│││石硿字小段34-4地號土│1│││地(面積553平方公尺││││)││├──┼──────────┼───────┤│2│新北市○○區○○○段│公同共有10分之│││石硿字小段34-5地號土│1│││地(面積815平方公尺││││)││├──┼──────────┼───────┤│3│新北市○○區○○○段│公同共有10分之│││石硿字小段60-4地號土│1│││地(面積1338平方公尺││││)││├──┼──────────┼───────┤│4│新北市○○區○○○段│公同共有10分之│││石硿字小段68-2地號土│1│││地(面積364平方公尺││││)││├──┼──────────┼───────┤│5│新北市○○區○○○段│公同共有10分之│││石硿字小段73-2地號土│1│││地(面積3036平方公尺││││)││├──┼──────────┼───────┤│6│新北市○○區○○○段│公同共有10分之│││石硿字小段75-5地號土│1│││地(面積3308平方公尺││││)││├──┼──────────┼───────┤│7│新北市○○區○○○段│公同共有10分之│││石硿字小段75-7地號土│1│││地(面積834平方公尺││││)││├──┼──────────┼───────┤│8│新北市○○區○○○段│公同共有10分之│││石硿字小段75-10地號│1│││土地(面積7497平方公││││尺)││├──┼──────────┼───────┤│9│新北市○○區○○○段│公同共有10分之│││石硿字小段75-19地號│1│││土地(面積920平方公││││尺)││├──┼──────────┼───────┤│10│基隆市○○區○○○路│公同共有1分之1│││1巷4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