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賴祐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恬儀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77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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