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714號
原   告  陳雅惠
被   告 高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0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4,000元(坐落高雄市○○區○○
  ○路○○○號6樓之課稅現值為384,000元,原告就系爭房屋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利益,應為384,000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4,190元,原告僅繳納3,970元,尚欠220元。
二、請具狀指明起訴之對象,究係「高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
  或「鄭金通」?(被告如為自然人,應記載其性別、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居所及其他得識別被告為
  何人之表徵,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1件;被告如為公司等法
  人,應記載該法人之營業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1件)俾使起訴之對象得以特定明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