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12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2樓)於民國95年5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