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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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09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明限定繼承,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路○○巷26之2號4樓,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可稽,依上述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