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98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98956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內湖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