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71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之2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正確之聲請人(應以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人為聲請人)。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