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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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政道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35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楊政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核被告楊政道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憑己力賺取費用,竟趁業務機會將所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所為實屬非是,惟念及被告係一時失慮致犯本案,及其犯罪後,已經承認犯行,且已與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見卷附刑事告發人陳報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犯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已與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如前所述,其經此偵、審之教訓,自當知所惕勉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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