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沈勝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4216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一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
㈠被告沈勝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4351公克,取樣0.0135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4216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900229號鑑驗書在卷可稽,是扣案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均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均准許。又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林敬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戴國安
附件: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