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金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56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李金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56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係其所吸食所用等語,且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4號判決認定非屬該案犯行所用,而該扣案物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110年11月25日慈大藥字第1101125061號函所附鑑定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111年度毒聲字第64號全卷核閱上情無訛。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蔡瑞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昱瀅

附件:聲請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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