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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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7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吳慧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煥昇 、 曾金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負連帶責任?若是,應提出連帶
責任之證明資料(據目前提出之借款契約,「曾金珠」僅係一般保證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