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邱筠喬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王泊鈜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4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吳孟宇
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