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42號原告 張靜婷 (詳卷)被告 林騰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6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