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6日下午4時許,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於96年2月26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