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蔡淑琴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潘豪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