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6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蘇珮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