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上訴人 鄧曉玲
莊淳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駿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6,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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