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01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欣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奇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江昱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