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09號原告 蘇虹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105年勞訴字第209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5,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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