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 梁春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預備上訴,比對庭訊紀錄落差,聲請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前製作法庭錄音光碟交付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14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雖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在本院庭訊之錄音光碟,僅泛稱「庭訊紀錄落差」,並未指明筆錄之記載有何疏漏或錯誤而應予更正之情形,難認其已敘明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