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 梁春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