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2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20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志昇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63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志昇因犯竊盜罪,經原審以109年度易字第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該判決於民國109年8月10日送達法務部○○○○○○○○,由被告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149頁)。嗣被告於109年8月28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僅函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但被告仍未補提,本院審判長遂於109年11月10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075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於109年11月16日送達法務部○○○○○○○,由被告簽收,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5頁),而生送達效力,被告至遲應於109年11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到院,但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到院,此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原審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79、81頁,原審卷第165頁),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判決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