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楊大慶
龔素貞 林沅翰 林妤蔆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林弦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等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5,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