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44號抗告人 鄭悅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萬居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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