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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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542號陳報人 李華松 被繼承人 李曾純玉 (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內二關於「其子女 徐瑋宏 前已拋棄繼承」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配偶 李榮昌 及子女 李翔筠李靜筠 前已拋棄繼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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