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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