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四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收受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