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24號再審原告 曾朝興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對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3,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