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原告 張芝芳 被告 曾裕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張芝芳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曾裕仁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諭知無罪,依首揭法規,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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