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祈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768、16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祈聲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之宣告如附表二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呂祈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先後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犯罪時間、地點、方法、竊得財物、被害人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呂祈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宋隆峮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 鄒永 富、 楊雪珍 於警詢之證述。
㈣證人即被害人 廖家翎 於警詢之證述。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
㈥證人廖家翎指述財物失竊時、地之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
㈦扣案鑰匙1支。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附表所示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㈢又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入監接續執
行有期徒刑3年2月、4月後,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106年5月11日假釋期間屆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各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攫
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惡性非輕,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案科刑、執行紀錄,素行不佳,仍一再為竊盜犯行,顯有漠視法紀之情,自不容再予輕縱,併酌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附表「應處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茲就本案諭知之沒收及其理由分述如下,並在主文第2項宣告之。
㈠扣案之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一所
示機車之事實,已據被告供明在卷(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14768號卷第6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未扣案之IPHONE8PLUS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犯如附表一
編號三所示竊盜罪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本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竊盜罪犯罪所得(車輛或號牌),皆已合法發還(參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自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竊得財物│被害人│應處罪刑│├──┼──────┼──────┼──────┼─────┼────┼───────────┤│一│106年8月28│桃園市平鎮區│使用扣案之自│車牌號碼00│宋隆峮│呂祈聲犯竊盜罪,累犯,│││日17時許│振興路5號「│備鑰匙1支插│7-DJF號重││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桃園市平鎮區│入車牌號碼00│型機車1輛││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公所」前│7-DJF號重型│(已發還)││算壹日。│││││機車電門鎖發││││││││動機車駛離得││││││││手。││││├──┼──────┼──────┼──────┼─────┼────┼───────────┤│二│107年1月中│新竹縣芎林鄉│徒手用力將F6│車牌號碼00│ 陳雪珍 (│呂祈聲犯竊盜罪,累犯,│││旬某日│某水果園旁路│Q-385號重型│Q-385號重│該車平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邊│機車之號牌扯│型機車號牌│皆由鄒永│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下竊取得手(│1面(已發│富使用)│算壹日。│││││嗣將之懸掛在│還)│││││││其所竊得之75││││││││7-DJG號重型││││││││機車上使用)││││││││。││││├──┼──────┼──────┼──────┼─────┼────┼───────────┤│三│107年4月27│桃園市龍潭區│騎乘懸掛F6Q-│IPHONE8│廖家翎│呂祈聲犯竊盜罪,累犯,│││日10時16分許│渴望二路、新│385號牌之機│PLUS行動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和路之土地公│車,行經左列│話1支││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廟內│土地公廟,徒│││算壹日。│││││手竊取置於土││││││││地公廟火爐旁││││││││之IPHONE8││││││││PLUS行動電話││││││││1支得逞,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宣告內容│├──┼───────────────┼───────────────────┤│一│扣案之鑰匙1支│沒收│├──┼───────────────┼───────────────────┤│二│未扣案之IPHONE8PLUS行動電話│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1支│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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