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洪淑娟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捌仟玖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補正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中華民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B法院書記官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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