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四號公示催告,因公示催告裁定附表誤繕發票日期,業已聲請裁定更正,並均刊登新聞紙即自由時報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同年六月七日之版面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郭廷耀附表┌─────┬──────┬──────┬────┬──────────┐│票號│付款人│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RN0000000│基隆市第二信│ 張璞貞 │⒊│十六萬元│││用合作社基金││││││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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