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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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六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再經本院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之同年九月五日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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