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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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403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49號,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