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44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江隆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12日上午10時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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