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漢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漢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漢晏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宣告刑│金新臺幣50000元,有│金新臺幣20000元,有││││折徒刑如易科罰金,罰│折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07.10│104.06.21││├────────┼──────────┼──────────┼──────────┤│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481號│第10122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264│104年度交簡字第319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08.11│104.08.06││├───┼────┼──────────┼──────────┼──────────┤││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264│104年度交簡字第3195│││││號│號│││判決├────┼──────────┼──────────┼──────────┤││判決│104年08月31日│104年09月15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備註│臺南地檢104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682號│第90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