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93號聲請人 翁王雪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豐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6,500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000元,故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更正本件聲請之提示日。(聲請狀內記載為10年5月25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