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625號
原  告  廖易韋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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