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74號
受裁定人即
上 訴 人 李梅枝
李雲權
李雲輝
李欣哲
邱綠綉
邱勝輝
邱秀蓮
邱淑惠
劉彩蜜
邱柏誌
邱宗諭
邱于珊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
劃試驗所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74
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