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王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
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案由欄關於「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中市
警二分偵字第10000142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之記載,應更正為
「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0001
69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
寫,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及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