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991號
原 告 管惠美
被 告 周進長
被 告 億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新台幣肆佰參拾
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億燈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即被告周進長
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4日下午,駕駛該公司所有車號
00-0000號工程用車(下稱A車),行經台北市○○○路
○○○巷處,因駕駛不慎撞擊原告停放於路邊,訴外人管 惠愛
所有之5992-QJ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致B車因而受
損。原告受損之B車,經送車廠修復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
)3萬元(原估金額為3萬3,453元,依比例換算內含烤漆
、工資1萬4,815元、零件1萬5,185元)原告已自 管惠愛
受讓B車因本件車禍受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此,依據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B車於上開時地遭撞擊致受損及維修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2張、車損照片22張、統一發票
、被告億燈工程有限公司名片、被告周進長賠償同意書及周
惠愛出具之債權讓與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DZ-1442號汽車車籍,查悉該車確屬被告億燈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據此,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B車修理費用,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及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
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車受損,以
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其修車費為3萬元(原估金額為3萬3,
453元,依比例換算內含烤漆、工資1萬4,815元、零件1
萬5,185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
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96年4月15日出廠使用
(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
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至發
生車禍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
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
,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0年7月4日為止,B車使用
年數為4年3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得請求被告賠償
之範圍,扣除折舊1萬3,000元之後,應以2,185元為限(
即1萬5,185元-1萬3,000元=2,185元,計算式詳下載
),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烤漆、工資」1萬4,815元,合
計為1萬7,000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
應以其中1萬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7
月26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15,185×0.369=5,603
第二年折舊金額:(15,185-5,603)×0.369=3,536
第三年折舊金額:(15,185-5,603-3,536)×0.369=2,231
第四年折舊金額:(15,185-5,603-3,536-2,231)×0.369
=1,408
第五年折舊金額:(15,185-5,603-3,536-2,231-1,408)
×0.369×3/12=222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5,603+3,536+2,231+1,408+222=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