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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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02號債權人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究為益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或益庭國際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