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智雯 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複代理人 陳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後,雖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7日發函定期間命債務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查報據實報告106年6月23日之後各債權人之債權額(含金融機關與民間借貸或積欠之債務)財產變動之狀況,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所列出租人 莊淑君 之住居所(以查明是否確有租約所列租賃情事),經其代理人於同年8月9日收受,此有本院106年8月7日函與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遲誤已久仍未陳報,足見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復經本院於106年8月15日依職權訊問債務人有關其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所列出租人莊淑君之住居所,其複代理人當庭稱會再查報,本院並訊問債務人目前負債多少?債務人答稱:「不知道」,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其又遲不查報出租人莊淑君之住居所與各債權人之債權額之有關財產變動之狀況,足認債務人確有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之情事。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