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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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一編號第四、五、六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第四、五、六號所載,並與附表一編號第一、二、三號所列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又所犯附表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附表一、二所示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一編號第4、5、6號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一編號1、2、3所列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所犯附表二犯罪,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於減刑後,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壹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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