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韓商正官庄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 律師
蔡明哲 律師被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陳慧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靖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