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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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韓商正官庄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 律師
蔡明哲 律師被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陳慧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