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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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5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陳慧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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