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毓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瑞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煥昌
一、債務人李瑞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38,366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瑞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煥昌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