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桓安 即 林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09元,及其中新臺幣5,20
9元,自民國96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70元,及其中新臺幣8,27
0元,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