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5號聲請人 洪士哲 即業豐企業社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8年8月22日被竊,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0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10月13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0
9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10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99年4月13日為止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周麗玲 │安泰銀行鳳│000000000000│7,280元│98年8月31日│AT0000000│││││山分行│00│││││├──┼──────┼─────┼──────┼────────┼───────┼──────┼───┤│002│晉耀建設有限│合作金庫商│111269│58,750元│98年10月4日│HC0000000││││公司│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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