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於民國98年間某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8年9月5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9月5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99年4月5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99年度除字第23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111│││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165│││2│││││││└─┴───────────────┴──────────────┴────┴───┴────┴───┘

更多裁判書